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是什么

毕节律师事务所 2993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关于仲裁时效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年,从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开始计算。若有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向单位主张权利等情形,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案件需要重新计算。效问

一、关于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仲裁时效问题是什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争议

仲裁时效,案件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效问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关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从中断时起,争议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案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效问当事人不能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是谁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快车提醒,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

4.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5.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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